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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6年上海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部分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的通知

沪药事(2016)87号

  发布日期:2016-12-30  【字体: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卫生计生委、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2016128日发布的《关于开展2016年上海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部分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本市对部分药品集中采购后试行医保支付(以下简称“部分药品”)。按照《关于本市试行部分药品集中采购后纳入医疗保险支付的通知》(沪人社医〔2016496号)的相关要求,现将集中采购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周期为:从本轮集中采购结果执行日起至下一轮同品种集中采购结果执行日止。

二、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相关通知》(沪人社医201637号)文件中药品分类采购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部分药品集中采购纳入价格谈判类药品进行管理,不纳入医院集团采购(GPO)范围,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二次议价。

三、根据《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市物价局不再统一制定公布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政府举办的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按实际采购价格顺加不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销售,华山医院北院、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仁济医院南院、瑞金医院北院应按本市公立医院改革的有关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部分药品集中采购所确定的采购价格为医保协议采购价,通过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即“阳光平台”)统一推送至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协议采购价仅对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和实际采购方(即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公开。

五、集中采购药品可由医疗机构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也可由医疗机构向生产企业委托的经营企业采购。各医疗机构不得与企业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性条款和协议,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申报资料,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名义的费用。

六、各企业请于本通知公布之日后,至我所领取《采购通知书》。市药事所将在《采购通知书》发出后择时与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共同与企业签订《采购协议书》。

七、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上海市药品招标采购相关文件及《采购协议书》执行。医疗机构在采购和使用部分药品的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本通知自20171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药品集中采购后试行医保支付的品种名单(第一批)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