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批药品带量采购投标药品溶出度试验复核相关事宜的通知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第三批药品带量采购文件内容,参加本次药品带量采购的生产企业,如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完成体外溶出度试验的,于2018年2月1日(周四上午8:30-11:30)将相关书面材料(材料需加盖公章)递交至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经与市食药监部门协商,现就有关药品体外溶出度试验复核所要递交的材料告知如下: 1、所建立的溶出度方法; 2、和参比制剂比对结果及评判标准; 3、方法验证(含溶出仪机械校验)。 请各投标企业根据以上3点提供详尽材料,如因材料不全而导致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8年1月15日 |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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