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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器械议价有关事项的工作提示

  发布日期:2018-03-16  【字体:  

各有关医疗机构、生产(总代)企业及终端供货企业: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医疗器械“阳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7293号)的要求,自《关于开展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公开议价工作的通知》(沪药事〔201758号)发布以来,医疗器械议价工作开展平稳,绝大多数产品已上传外省市价格信息,部分医疗机构已与终端供货企业确定了议价结果,且基本未超过参考价格的提示线。为进一步推进医疗器械议价工作的开展,提高医疗机构及终端供货企业议价的积极性,现将文件精神及工作要点等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12018331日后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必须完成公开挂网议价方可采购。医疗机构应积极主动发起议价,终端供货企业应及时应对,尽快确认,完成议价工作。

2、医疗机构或终端供货企业对议价结果有疑义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医疗机构重新发起议价确认,并对原先的议价结果进行覆盖。

3、议价参考价格信息中的结算价将于2018年起按季度更新,请各医疗机构、生产(总代)企业及终端供货企业及时关注价格动态,对于参考价格信息中异常的价格信息请医疗机构慎重采纳。

4、如生产(总代)企业需向上调整或删除外省市价格信息中的最低价格(指该统编代码所有外省市价格信息中最低的价格),请按照实际情况在议价系统中上传省(地市)级医药招标采购部门的调价说明或撤标说明等,审核通过后予以修改覆盖。

5、外省市价格信息的申投诉通道已向生产(总代)企业开通,具体流程如下:生产(总代)企业可使用资证系统账号及密码登陆“上海市医药采购基础信息登记系统”(网址为imail.smpaa.cn),选择医疗器械相关申投诉项目进行操作。生产(总代)企业在申投诉时必须上传相关的照片依据方可受理,受理后的处理结果可在“申投诉查询”中查看。

6、鉴于近期收到部分医疗机构及企业反映在阳光平台上进行采购时由于种种原因发生统编代码选择错误的情况,在“医院采购价格查询”的界面上导致统编代码与发票价格不对应,为避免以上问题多次发生,请医疗机构及企业在下采购订单、填报配送单及验收发票时注意核对信息,确保无误后再进行确认操作。

特此提示。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8年3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