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关于本市开展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的通知

沪药事(2018)48号

  发布日期:2018-08-30  【字体:  

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抗癌药专项降价的决策部署,保障癌症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费用负担,按照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抗癌药省级专项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4号)要求,现就本市做好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方式

凡已在本市“阳光平台”(即“上海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采购,并属于国务院关税税则税委会《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务会公告〔20182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涉及的抗癌药品,相关生产企业均应在国家对抗癌药降税的基础上,按以下要求主动调整本市价格:

(一)国家谈判药品

属于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4号)文件范围的抗癌药品,请相关企业在谈判约定的企业申请调价时间之前向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进行调价备案。

(二)短缺药品

列入本市短缺药品目录的抗癌药品,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短缺药品采购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2016396号)文件要求执行。根据国家降税政策,建议相关短缺药品生产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挂网价基础上适度降价。

(三)其他医保药品

生产企业根据降税情况主动向市药事所进行调价备案。备案价格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不高于十五省市采购价(具体指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重庆、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河北、辽宁、湖北、湖南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正在执行的采购价)。二是与本市原采购价相比有降幅。

(四)自费药品

生产企业根据降税情况主动与定点医疗机构重新议价成交。

二、采购流程

相关生产企业应于2018930日前按照《关于企业主动下调药品采购价格备案“绿色通道”的通知》(沪药事(201846号)要求,向市药事所提交《阳光平台药品调价备案表》(见附表,可另附调价说明)。市药事所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推送药品信息,并在“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公布执行。

三、监督措施

(一)属于“其他医保药品”的抗癌药,在2018930日前未提交《阳光平台药品调价备案表》的,列入挂网公开议价采购范围,并按前述调价备案条件设置“红线”议价锁定,议价结果高于调价备案要求的将无法校验通过,生产企业需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重新议价后方可采购。

(二)属于“自费药品”的抗癌药,在2018930日前未提交《阳光平台药品调价备案表》的将暂停其采购资格。提交《阳光平台药品调价备案表》的生产企业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在20181031前重新议价,未完成议价的自费药品将暂停采购资格。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备案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局门路622

受理窗口:社会服务科

受理时间:8:30-11:30,13:30-16: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317732443177325531773266

联 系 人:褚老师 31773265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8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