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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抗癌药品议价工作的通知

沪药事药品〔2019〕18号

  发布日期:2019-03-08  【字体:  

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关于本市开展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的通知》(沪药事〔20184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及“全面实施药品挂网公开议价采购”工作安排,对属于国务院关税税则税委会《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务会公告〔20182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涉及的抗癌药品开展议价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实施药品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等有关事项的工作提示(5)》,请各抗癌药品相关生产企业于2019331日前完成外省市采购价格填报。对于不及时填报外省市价格的药品,市药事所将择期暂停药品的采购资格,若需采购将按新申请药品要求重新申报。

根据《通知》要求,市药事所择期将抗癌药品的原采购价及十五省市采购价推送至询价议价系统,视作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完成首次议价。对部分触及红线的药品,医疗机构应在45天内与生产企业重新议价,未完成议价的药品将无法在阳光平台继续采购。医疗机构如需在首次议价的基础上继续议价,可与生产企业重新议价。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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