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利妥昔单抗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通知沪医保中心〔2019〕52号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沪人社医〔2017〕430号)、《关于本市试行部分药品集中采购后纳入医疗保险支付的通知》(沪人社医〔2016〕496号)和《关于落实人社部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8〕90号)文件规定,经市医疗保障局审定,现公布利妥昔单抗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5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9年5月5日 |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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