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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带量采购中标药品续签采购协议的通知

沪药事药品〔2019〕54号

  发布日期:2019-08-19  【字体: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本市于201891日起执行上海市医疗机构第三批医保药品带量采购(文件编号:SH-DL2017-1)中标结果。采购周期内履约情况良好,中标药品质量稳定、供应充足、临床使用平稳,目前部分中标药品已完成合同采购量且采购周期即将结束。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对符合以下情况的中标企业及其药品续签采购协议1年:一是中标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且中标药品企业同意以中标价继续供应;二是中标药品未通过一致性评价,同通用名同规格其他生产企业没有通过一致性评价且中标药品企业同意以中标价继续供应;三是中标药品未通过一致性评价,同通用名同规格的原研和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企业不足3家,以中标价询价同品规原研及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企业无响应的。

医疗机构在带量采购中标药品采购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上海市药品采购相关文件,以及带量采购协议文本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本市带量采购中标药品续签采购协议信息表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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