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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器械产品基础信息填报有关事项的工作提示(2019-3)

  发布日期:2019-09-12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要求,从精简环节、缩短时限、流程再造等方向入手,对申报医疗器械医保编码系统进行了改造,申请主体仍为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发起编码申请前,先由生产(总代)企业负责上传产品基础信息及外省市价格信息,关于企业填报产品基础信息等的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1.医疗器械产品基础信息填报入口转移至“阳光平台”资证系统,议价环节所需外省市价格填报工作前置。生产(总代)企业在资证系统上同时填报医疗器械产品基础信息(不再提交纸质资料)及外省市价格信息。

2.企业对同一注册证上不同规格产品按照价格进行分组后分开填写详细规格信息及对应的外省市价格信息。如规格字段填写“详见注册证”,则指同一注册证上所有规格由同一家医疗机构以同一价格一次性全部申报”。

3.企业填报不同价格分组下产品规格对应的外省市价格(指十五省市价格),若无对应的外省市价格,则须勾选“确定无外省市价格”并上传《无外省市价格承诺书》。

4.企业填报产品基础信息时,需选择今后申请医疗器械编码的1家及以上意向医疗机构(不超过3家),同时上传《医疗机构采购意向书》。后续医疗器械编码申请,需由填报的意向医疗机构发起申请。

5.只有申请医保编码的医疗机构完成议价采购后,其他医疗机构方可对该医疗器械进行议价并采购。

6.具体操作办法登陆资证系统首页,详见《用户使用手册(器械申报企业分册)》。

7.医疗器械医保编码申报新系统将转移至一网通办平台,具体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9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