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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器械产品基础信息填报有关事项的工作提示(2019-4)

  发布日期:2019-10-21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要求,从精简环节、缩短时限、流程再造等方向入手,上海市药事所对申报医疗器械医保编码系统进行了改造,并于2019920日正式上线。为进一步推进申报医疗器械医保编码新系统的使用及产品基础信息填报工作的开展,解决企业在操作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相关企业填报产品基础信息时上传的所有附件,必须正面放置、字迹清晰。

2、相关企业填报《医疗机构采购意向书》时,需写明本次申报产品的所有规格型号、联系人、联系电话、落款日期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3、加盖企业印章的技术说明不是产品说明书,应是企业书面归纳的技术说明,包含但可不限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产品注册证号、生产厂家、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使用方法、产品特点等。

4、医疗器械医保编码的申报范围应属于可单独收费范围或项目收费除外内容中明确的医疗器械,体外试剂等不属于四级目录的医疗器械请勿填报产品基础信息。

   5、相关企业填报产品基础信息时,同一产品的不同规格如功能、价格等相同,请维护在同一条规格明细中。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9年10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