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新增医保谈判药品仿制药挂网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0〕35号各有关单位、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和《关于落实人社部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8〕90号)文件规定,现就部分医保谈判药品仿制药挂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信息公布 于2020年4月17日由“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向医院推送药品信息,4月20日生效。挂网药品按沪人社医〔2018〕90号文有关规定议价采购。 二、药品信息核对 药品信息公布后,请各药品生产企业核对本企业的药品信息,若有疑义应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情况。 三、药品网上议价 已公布药品的议价红线由“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推送至询价议价系统,各定点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需登录询价议价系统自行议价,待议价结果双方确认后,方可采购。议价结果不得高于议价红线。 联系部门:社会服务科 联系电话:021-31773244,31773255。 特此通知。 附件:新增医保谈判药品仿制药挂网信息明细表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0年4月17日 |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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