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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建立和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事项的工作提示(1)

  发布日期:2020-12-31  【字体:  

关于本市建立和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事项的工作提示(1

 

各有关单位、医疗器械生产(总代)企业和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本市建立和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沪药事〔202031号)工作要求,现就有关医疗器械生产(总代)企业和经营企业上传及审核《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以下简称“《信用承诺书》”)的工作事项提示如下:

202111日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总代企业上传的《信用承诺书》由药事所审核;经营企业上传的《信用承诺书》由生产企业或总代企业进行审核。

请生产(总代)企业于331日前及时完成对已上传经营企业《信用承诺书》的审核工作。对于未提交承诺书的医疗器械生产(总代)企业和经营企业,自41日起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挂网申请;自6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将做撤网处理。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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