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部分自费药品挂网采购资格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1〕4号各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费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沪人社医〔2017〕26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自费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沪药事〔2017〕29号)的规定,暂停部分不符合自费药品挂网相关规定药品的挂网采购资格1年,详见附件。 此通知自2021年1月15日起执行。 附件:自费药品暂停采购资格名单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1年1月12日 |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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