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闭部分药品采购状态的通知各生产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全面实施药品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的通知》(沪药事〔2018〕51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全面实施药品挂网公开议价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药事〔2019〕13号)要求,依医疗机构申请的药品自公布执行之日起180天内,提交申请的医疗机构需完成议价采购并确认验收,未完成的药品将无法在阳光平台继续采购。 对依医疗机构申请但未全部完成采购验收的药品,市药事所将于2021年3月29日起关闭采购状态,具体药品名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关闭药品信息表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1年3月23日 |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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