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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闭未上传《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医药企业阳光平台账号和医药产品采购资格的公告

沪药事〔2021〕17号

  发布日期:2021-06-01  【字体:  

各医药企业、各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关于本市建立和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沪药事〔2020〕31号)工作要求,市药事所组织阳光平台相关医药企业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以下简称“《信用承诺书》”),截至6月1日仍有部分企业未按要求完成《信用承诺书》上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6月1日起,未上传《信用承诺书》医药的企业,企业阳光平台账号注销(详见附件1),企业的医药产品关闭采购资格(详见附件2、附件3)。

二、需重新注册平台账号或恢复产品采购资格的企业,请提供未按时提交信用承诺的情况说明、信用承诺书等材料至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办理。

三、有疑问请咨询:021-31773255021-31773266、021-31773254021-31773282。

 

附件: 1、未上传《信用承诺书》医药企业阳光平台账号注销名单

      2、未上传《信用承诺书》药品采购资格关闭名单

      3、未上传《信用承诺书》医用耗材采购资格关闭名单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1年6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