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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中药饮片“阳光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药事药械〔2021〕1号

  发布日期:2021-06-16  【字体: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医药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4787号)及相关文件要求,为加强中药饮片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规范中药饮片流通秩序,建立健全本市中药饮片供应保障体系,现就进一步完善中药饮片“阳光采购”管理的有关事项重申并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阳光采购”

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医坐堂门诊部除外)采购使用的中药饮片(含配方颗粒)均纳入上海市医药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阳光平台”)实行线上采购和统一管理。如医疗机构以自动化外配、代煎等业务模式开展采配业务的,也必须在阳光平台上进行线上采购。

二、价格管理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委托上海中药行业协会维护中药饮片基础信息,并根据中药材行情变动情况对中药饮片参考采购价信息进行动态维护,供医疗机构线上采购中药饮片时参考。

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参考阳光平台推送的参考采购价信息进行线上采购,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市场动态调节实际采购价格。

三、监督管理

市药事所每季度对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药饮片“阳光采购”的品种及金额与同期医保结算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并向区医保局进行通报。

四、系统改造

尚未完成系统改造的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照中药饮片阳光采购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对自身管理信息系统(指HIS、中药库房管理模块、ERP等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对接接口改造或系统建设(指无自身管理信息系统的医药机构、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实现中药饮片采购、单据和账务处理、出入库管理等与阳光平台形成自动化互联,并依照统一发布的中药饮片统编代码信息进行本地系统维护。

五、其他事项

(一)为确保中药饮片阳光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医疗机构应及时完成已配送订单的发票确认工作。

(二)为确保中药饮片阳光采购工作的数据质量,各医疗机构应注意核对发票含税单价所涉及的单位与阳光平台编码的计价单位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进行单位转换,以避免出现误将“公斤、包、盒、袋”等单位的价格计做“克、条、把”等单位的价格,导致上传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不符的情况。

(三)为确保本市中药饮片的质量,药事所将定期在阳光平台发布中药饮片质量不合格公告,提醒医疗机构采购质量合格的中药饮片。

六、本通知由市药事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