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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的通知

沪价费〔2015〕17号

  发布日期:2015-12-04  【字体:  

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降低药品加价率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1210日起,降低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各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除中药饮片以外),应以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0%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5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50元的加价额);中药饮片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5%的加价率销售。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加强管理,进一步降低进销差价。 
  二、华山医院北院、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仁济医院南院、瑞金医院北院,以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等已经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公立医疗机构,仍按照原药品零差率政策执行。 
  三、各药品销售单位(包括医疗机构、药店等)应当做好明码标价,在显著位置公示药品名称、规格剂型、生产企业、计价单位、价格、加价率等内容。 
  四、各级价格、卫生计生、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药品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加强对有关药品销售单位的价格行为、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