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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医疗机构大、简包装药品采购和使用的通知

沪人社医〔2015〕561号

  发布日期:2015-12-23  【字体: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2012年起,本市实施了两轮基本药物大、简包装药品招标采购。为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大、简包装药品生产,2014年起本市又将大、简包装药品的招标采购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常态化开展。近两年来,大、简包装药品的采购和使用比例逐步上升,对增加基层医院用药选择、方便患者配药、降低用药负担起到了积极意义。为进一步推进大、简包装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经全体药招委成员单位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企业生产大、简包装药品

(一)本市将继续推行大、简包装药品日常采购工作,采购范围从基本药物扩大到适合大、简包装的所有口服化学药品,具体采购办法由本市药品采购工作机构另行制定发布。

(二)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要从降低药品包装成本、方便病人配药出发,生产供应符合本市临床需求的大、简包装药品,尤其是满足28周用量的慢性病用药。

(三)本市药品采购工作机构将对尚未生产供应适合大、简包装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公示,并与本市药品采购平台的企业信誉度评价挂钩。

二、促进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大、简包装药品

(一)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逐步提高大、简包装药品占同品种药品(指相同通用名和剂型的药品,包括适应症相同的各种规格)的采购和使用比例。对已经有大、简包装的药品,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主要采购使用大、简包装规格,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普遍采购和使用大、简包装规格。

(二)本市药品采购工作机构将定期统计各区县公立医院和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大、简包装药品采购比例,对大、简包装采购比例高的区县公立医院和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公开表扬,采购比例不达标的医疗机构予以通报。

(三)严禁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一品两规处方限价均次费用考核为借口拒绝采购和使用大、简包装药品;严禁各区县将大、简包装药品排除在区县公立医院采购目录之外。上述情况一经查实,将视作违反本市药品集中采购规定予以通报。

(四)本市大、简包装药品采购政策将与做实家庭医生制度、推进医保慢性病长处方制度、完善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等医改相关配套措施有机结合,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促进患者就医下沉社区。各医保定点的基层医疗机构要配备常用的大、简包装药品,对签约居民以及开具慢病长处方的病人,如同品种已经有大、简包装药品的,必须使用大、简包装规格。

三、加强大、简包装药品采购和使用政策宣传

(一)为提高患者对本市大、简包装药品及其相关政策的知晓度,本市将不断完善信息公开渠道和方式,在阳光医药采购网(http://www.smpaa.cn)上增加大、简包装药品查询专栏,开通微信公众号,不断提高用药知情权,方便患者就医配药。

(二)为发挥社会力量共同促进和监督大、简包装药品的采购和使用,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如发现医疗机构有上述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违规行为的,可拨打本市医保卫生联合投诉电话(33976100)反映,相关部门将及时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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