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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医疗器械“阳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医〔2017〕293号

  发布日期:2017-08-23  【字体:  

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卫生计生、物价、食药监、申康中心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阳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6〕133号),自2016年7月起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始实施医疗器械“阳光采购”,目前绝大部分医疗机构均已上线采购,“阳光采购”效果初显。为全面推进医疗器械“阳光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医疗器械“阳光采购”

  自2017年9月1日起,本市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的可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开展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阳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6〕133号)有关规定,全部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阳光平台”)采购。

  二、实行医疗器械公开挂网议价

  自2017年四季度起,所有新增统编编码的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均应当通过阳光平台与医疗器械供货企业自主议价,议定采购价后方可采购,议定的采购价对其他医疗机构公开。目前已有统编编码的医疗器械,允许医疗机构在年底前逐步议价到位。至2017年12月31日,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均必须完成公开挂网议价,否则将暂停该医疗机构对应医疗器械的阳光平台采购资格,直至按规定议定采购价后方可采购。

  阳光平台将提供产品基础信息、历史成交价、外省市价格等供医疗机构参考。具体办法由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另行制定。

  三、建立医疗器械阳光采购与医保支付联动机制

  本市医保相关部门通过比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采购与结算信息,建立阳光采购与医保支付联动机制,具体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市药事所每季度对各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阳光平台采购总量及品种数与同期医保结算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并将结果通报区医保、卫生计生部门。对医疗器械阳光平台采购总量及品种数与医保结算数据存在明显不合理差异的医疗机构,通过“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向社会公开。

  (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2017年四季度上传医保结算数据的医疗机构,如2017年三季度在阳光平台无对应医疗器械采购记录的,要求医疗机构及时自查整改。2018年一季度起,对医疗机构上传医保结算数据中,前3个月内阳光平台无对应采购记录的医疗器械费用,直接从医保结算费用中扣减。

  以上通知事项,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