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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17种国家医保谈判准入抗癌药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沪人社医〔2018〕342号

  发布日期:2018-11-16  【字体: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卫生计生委,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落实好国家抗癌药专项降价工作部署,切实降低患者用药负担,现就做好《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品种范围

 

  按照医保发〔2018〕17号文件要求,将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以下简称“国家谈判药品”)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医保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见附件)。

 

  二、关于医保支付

 

  (一)参保人员使用国家谈判药品按以下规定支付:

 

  1.按10%比例支付:奥曲肽微球注射剂,由参保人员先自负1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2.按20%比例支付:阿扎胞苷注射剂、培门冬酶注射剂等2种药品,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3.按定额标准支付:西妥昔单抗注射剂等14种抗癌药,由参保人员按照统一标准实行定额标准自负(具体标准由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另行发文),其余部分由相应医保基金支付。

 

  (二)为进一步减轻大病重病参保人员负担,对纳入本市医保目录,并实行定额标准自负的抗癌药,其个人自负部分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减负范围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三、关于采购使用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药品配备,依据临床诊疗原则,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权益,确保药品供应。此次通过医保准入谈判纳入的17种药品,已经国家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均为临床价值高、创新性高、病人获益高的抗癌药。为此,原先作为自费药已采购和使用的医疗机构应当继续保证药品供应;有需求但尚未进药的,应当及时召开药事委员会予以审议,并简化和加快采购流程,必要时,可启动临时采购。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此次通过医保准入谈判纳入的17种药品,相关部门在管理上与其他药品区别对待,暂不纳入医保总控范围、不计入药占比控制、不实行均次费用考核。

 

  (三)为保证和规范药品临床使用,对国家谈判药品中的实行个人定额自负的抗癌药,仍按照《关于本市试行部分药品集中采购后纳入医疗保险支付的通知》(沪人社医〔2016〕496号)文件,实行“定医院、定医生、定指证”的“三定”管理。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5日起执行。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提前认真细致规划工作安排,并按用药需求尽快落实药品供应,确保参保人员及时拉卡配药,享受此项惠民政策。
 
  附件:17种抗癌药名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