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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

沪医保价采〔2019〕35 号

  发布日期:2019-04-30  【字体:  
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技术发展,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要求,现就本市医疗机构目前正在开展的医疗服务以外新增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的价格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项目的价格申请和受理

1.医疗机构是新项目价格的申请人。

2.对于本市首次开展的新项目,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价格申请报告;(2)《上海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请受理表》(见附件1);(3)《上海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测算表》(见附件2);(4)必要的技术说明、经济分析及相关证明资料(包括适用范围、操作规程、技术路径等);(5)按规定获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或有关部门批准应用的有效证明;(6)临床试用报告和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7)其他相关资料。

3.对于本市已有医疗机构开展的新项目,其他医疗机构需要开展的,应当向核发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办理完成备案手续后,可以按照不超过该项目本市现行价格水平执行。医疗机构应当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该项目实际执行价格、首例开展时间等信息报送至市医疗保障局和市卫生健康委。

4.对于属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且本市首次开展的新项目,申请人按照前述第2条规定提供资料,经组织专家认定具体项目名称、内涵等后,统一制定价格标准。

5.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并承担因失实、失效带来的法律责任。

6.市医疗保障局为申请资料受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有抵触的;(2)申请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的;(3)申请资料不齐全的;(4)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5)超出受理部门管辖权限的。

二、关于新项目的价格审批和调整

1、集体审议制度。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定期召开会议,集体审议新项目价格标准、收费政策等,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定价的透明度。

2、专家评审制度。委托专业组织或机构遴选审价专家,根据新项目价格申请情况,选取相关专家共同参与集体审议。

3、卫生经济学评价制度。对于首次应用于临床、技术突破较大、成本费用较高的新项目,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组织开展卫生经济学评价,提高定价的科学性。

4、监测评估制度。医疗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将上一年度新项目开展情况(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开展例数、实际价格、项目成本等)报送至市医疗保障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未按期报送的,市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前暂不受理该医疗机构新项目价格申请。

5、动态调整制度。新项目价格实行试行期管理。在试行期间,若相关职能部门撤销、变更该项目,或在实际执行中服务内容、服务规范等发生变化的,应终止试行。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根据试行的实际效果,及时规范项目内涵、调整价格,纳入目录管理,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目录的完整、有效。

三、关于新项目的医保支付政策

新项目原则上医保暂不予支付。市医疗保障局根据新项目试行的实际效果,以及监测评估结果,综合参保人员需求、临床诊疗需要及基金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医保支付政策。

四、关于新项目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继续做好新项目价格申报和执行工作,认真落实收费公示、门急诊收费明细账单、住院费用“一日清”等各项制度。各级医保、卫生健康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大对新项目和价格、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951日起执行,《关于加强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沪价费〔2008014号)、《关于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18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请受理表

      2、上海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测算表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