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和耗材集中采购业务咨询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业务咨询 ◆ 办理机构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 受理部门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服务管理科 ◆ 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 [2020] 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 7号) 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 [2015] 70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9] 2号) 5.《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 [2019] 3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9] 37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 [2021] 2号) 8.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招标文书等 9.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文件、采购工作方案、平台管理办法等 ◆ 受理范围 对采购项目期间或政策暂未明确的情况进行咨询,以及需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诉求等情况 ◆ 申请材料 经办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机构的授权委托书,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业务咨询和诉求申请表,以及提供相应所需的资质材料 ◆ 办理程序 1.申请 企业或机构向社会服务科提交书面业务咨询申请 2.受理 联采科或耗材科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 3.告知 以电话方式将咨询结果告知企业或机构 ◆ 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局门路622号1楼 邮编:200023 电话:021-31773244 021-31773255 021-31773266 传真:021-317732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