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新冠治疗药品首发报价申报指南(试行)◆申报项目 新冠治疗药品首发报价 ◆受理部门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下称市医保局)为本市新冠治疗药品首发价格受理单位,委托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下称市药事所)具体承办。 ◆办理依据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指引(试行)》(医保办发〔2023〕2号)(下称指引)。 ◆申报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 (含附条件上市)的新冠治疗药品。新冠治疗药品是指直接针对新冠病毒发挥作用、具有阻断感染或病毒复制效果的药品不包括缓解高热、咳嗽、疼痛等症状以及免疫调节、抗凝、生命支持等对症治疗的通用药品。 ◆受理流程 ●预受理与受理 申报企业接到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正式出具的上市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即可提前向市药事所提交资料,市药事所进行预受理。 申报材料包括: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 2.首发报价单(附件2)。 3.申报药品相关材料(包括注册批件、药品说明书、药品外观照片、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授权书等) 4.企业资质相关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GMP证书等) 5.国际价格情况。进口新冠治疗药品首发价格申报企业提交主要国家、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价格;国产新冠治疗药品如已在境外上市,应提交相应国家和地区的价格材料。 6.价格构成的特别说明。 7.创新性和经济性的特别说明。 8.随季度/年度销售数量、累计销售数量、主要价格构成要素以及对照药品价格等因素变化,相应调整挂网价格的展望和 承诺。 9.临床专业意见书。 10.行业协会推荐书。 以上材料具体要求参照《指引》。申报企业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以上材料按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各出具单位公章。 ●信息公示 完成受理后,市药事所公示首发报价信息、临床专业意见书及行业协会推荐书,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 ●价格确定 首发报价公示后,召开新冠治疗药品价格专家组会议,确认首发价格。 ●产品挂网 首发价格确认后,由市药事所发布挂网公告。 ●价格再评估和动态调整 申报企业自药品正式挂网之日起,每季度第10个工作日前向市药事所提交全国累计销售数量、国际价格等信息。符合以下触发条件之一的,申报企业及时对价格进行再评估,并履行相应的调价承诺: 1.自正式挂网之日起首年内每满3个月,一年后每满6个月; 2.实际或可期望的季度/年度销售数量达到《指引》第六项所列参考标准; 3.创新性和经济性评价的对照药品降价幅度超过30%; 4.该药品国际价格中位数下降超过10%; 5.进口药品转本地化生产; 6.因严重、特别严重的价格失信行为按规定剔除虚高价格空间; 7.其他价格形成因素出现显著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原料药成本、期间费用率等。 市药事所接到申报企业价格再评估材料后,召开新冠治疗药品价格专家组会议,确定调价结果。申报企业未按要求进行再评估的,市药事所及时督促指导,并重点关注附条件挂网的首发价格。 ●价格再通报 完成再评估调价后,市药事所公布再评估调价结果。 其他未尽事宜按《指引》要求执行。 ◆联系方式 上海市黄浦区局门路622号一楼社会服务科 电话:021-31773244、31773255、31773266 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件2:首发报价单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3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