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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二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本市未中选药品挂网议价工作的通知

沪药事药品〔2020〕21号

  发布日期:2020-03-05  【字体:  

各有关企业:

按照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要求,为积极稳妥做好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中选结果在本市落地的各项配套工作,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19-2)》及《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补充文件》要求,现启动上海地区未中选药品挂网议价准备工作。医疗机构在保证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前提下,可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同品种其他药品,市药事所将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阳光平台)对本市未中选药品设置议价“红线”,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按规定通过公开议价确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规则

(一)符合申报资格的本市未中选最高价药品

符合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申报资格(指符合《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19-2)》申报品种资格的药品,下同)的本市未中选最高价药品,根据该药品2019年本市平均采购价与本市对应中选药品的价差倍数,由大到小排序后分为三档后,对议价“红线”实行梯度调整(以本市中选价托底),分别下调30%20%10%,降幅计算基准为2019年本市平均采购价。本市未中选最高价药品如为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全国其他地区中选药品的,议价“红线”不高于对应品种本市中选价格的2倍。本市未中选最高价药品按上述规则调整后,如议价“红线”低于0.1/片的,以0.1/片托底。

(二)符合申报资格的本市未中选非最高价药品

符合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申报资格的本市未中选非最高价药品,议价“红线”不高于该药品2019年底本市中标/挂网价和该品种本市未中选最高价药品调整后的价格。

(三)不符合申报资格的药品

符合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申报资格的同品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在本市阳光平台已挂网采购超过(含)3家的,本市不再采购该品种不符合申报资格的其他药品;符合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申报资格的同品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在本市阳光平台已挂网采购未超过3家的,则该品种已在本市中标/挂网的不符合申报资格的其他药品可继续采购使用,其议价“红线”不高于本市对应中选药品价格和该药品2019年底本市中标/挂网价。

以上规则涉及品种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版)》中相同给药途径和剂型分类(区分口服常释剂型、缓释/控释剂型、注射剂等)为准。

二、调整说明

本市未中选最高价药品生产企业同意按上述规则将本市采购价调整至议价“红线”(含)以下的,需提交《第二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价格确认函》,提交后可保留采购资格;不同意的或未提交价格确认函的,视作自愿放弃采购资格。

阳光平台将按照上述规则在询价议价系统内设置议价“红线”,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确定。为减轻本市医疗机构与相关企业的议价工作量,阳光平台将统一推送企业确认的未中选最高价药品价格至询价议价系统并视作首次议价完成,无需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再逐一确认。

符合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申报资格的本市未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将议价“红线”调整至本市中选价格(含)以下的,对应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完成后,其不再纳入阳光平台1:1采购限制。

三、其他事项

本市未中选最高价药品相关企业在收到市药事所《第二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价格确认函》(另行发放)后,填写药品信息及调整后最高采购价并加盖企业公章,于2020316日(周一)前提交至市药事所。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受理窗口:社会服务科

受理时间:8:30-11:30,13:30-16: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1-3177326531773278

    真:021-31773270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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