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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执行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沪药事药品〔2020〕29号

  发布日期:2020-03-27  【字体: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19-2)》及《关于公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按照《关于本市做好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2023号)的相关要求,现将本市执行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集中采购药品的使用工作   

(一)本次中选药品信息于202041日由“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推送至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420日生效执行。

(二)自本次中选结果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协议期。协议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协议期届满。

(三)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应与上一年度水平相当。

(四)医疗机构在保证中选品种用量的前提下可继续采购并使用未中选药品,但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品种。

二、及时签订购销合同

中选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药品配送企业,请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至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签订购销合同,涉及的中选药品采购资金将在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支付。

三、加强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配送、验收和回款管理

(一)医疗机构应通过“阳光平台”采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及时验收并确认集中采购药品发票。系统将依据已验收确认带量采购品种的采购量作为未中选品种的可采购量上限(折算成最小单位)。带量采购药品原则上不允许退货(原车退货或特殊情况除外)。

(二)市药事所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向各医疗机构发送《上海市医保药品带量采购月度对账单》,该月度对账单作为账务核对使用,不作为记账凭证。集中采购药品对账单由市药事所通过邮局按月发放至医疗机构。

(三)医疗机构须以当月确认集中采购药品的发票金额为依据编制付款计划。医疗机构若对月度对账单数据、金额无异议,应于当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付清货款。医疗机构若对对账单数据、金额有异议,应与配送企业及时联系,协商一致后于次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付清货款。

(四)医疗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并根据《上海市医保药品带量采购月度对账单》中提示的季度完成情况和年度完成情况,切实落实带量采购工作,保障相关药品平稳使用。

(五)配送企业在集中采购药品执行过程中必须做到货票同行,且提供的“带量采购药品采购、付款记录”中不能混有其他药品的采购、付款记录。

四、其他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上海市药品采购相关文件,以及带量采购购销协议文本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在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五、本通知自2020420日起生效执行。

 

   附件: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上海)中选品种表(含配送企业)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