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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执行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结果的通知

沪药事药械〔2023〕5号

  发布日期:2023-03-06  【字体:  

各相关单位:

根据2022年11月9日发布的《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文件》(GH-HD2022-2),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依照规定的采购文件程序确定了中选结果。按照《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有关接续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发〔2023〕6号)等有关要求,现将本市执行集中带量采购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落实集中带量采购相关产品的使用工作

(一)本次中选产品信息2023年3月7日通过“医疗器械资证系统”发布,3月10日生效执行请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自行下载,并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二)自本次中选结果执行日起3年为一个采购周期,每年签订采购协议。若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产品价格严格按照中选结果执行,严禁二次议价。协议量完成后,鼓励医疗机构继续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未纳入集采范围的医疗机构如需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采购价格不得超过国家集采中选价格。

(三)尚未取得上海统编代码的中选产品,可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医疗器械)”绿色通道,申报上海统编代码。

(四)医疗机构在保证中选产品用量的前提下可继续采购其他冠脉支架类产品由医疗机构按以下规定自主议价

1、属于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的未中选冠脉支架产品实行备案采购。医疗机构确有临床需求,可通过“医疗器械资证系统”下载填写《备案产品采购申请(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院长和党组织书记签字加盖医院公章),按流程进行线上申请,审核通过后自主议价采购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将定期对外公布医疗机构备案产品采购情况。

2、对于非集采范围的产品,医疗机构在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的情况下,可根据临床需求,按照现行相关议价挂网采购规则自行议价采购。生产企业应及时、准确地维护好产品外省市价格信息。

二、加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采购管理

(一)医疗机构应通过“阳光采购平台”采购中选及其他冠脉支架产品,及时验收并确认产品发票。“阳光采购平台”将依据已验收确认的发票信息统计中选产品的采购比例。

(二)医疗机构在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三个月后可通过阳光采购平台集中采购-中选产品采购比例查询模块对中选产品采购进度进行查询。必要时药事所将对进度执行情况不理想的医疗机构进行提示或约谈。

三、其他

(一)医疗机构应在本次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结果执行前完成已使用冠脉支架产品的采购及验收

(二)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文件,以及签订的购销协议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在采购和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0日起生效执行。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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