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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执行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

沪药事药械〔2023〕8号

  发布日期:2023-05-31  【字体:  

各相关单位:

根据2022年9月7日发布的《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2-1),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耗材联采办”)依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了中选结果。按照《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国医保办〔2021〕31号)及《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发〔2023〕14号)要求,现将本市执行集中带量采购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集中带量采购相关产品的使用工作

(一)本次相关产品信息已于2023年5月29日通过“医疗器械资证系统”发布,6月5日生效执行。请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自行下载,做好信息维护工作,并提前完成已使用脊柱类产品的采购及验收。

(二)自本次中选结果执行日起3年为一个采购周期,每年签订采购协议。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耗材联采办推送的脊柱类医用耗材统一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统一采购目录”),并采用国家医保医用耗材27位分类代码实施阳光采购。集采范围内中选产品按系统采购,集采范围内未中选产品按部件采购。

(四)医疗机构应按中选价采购中选产品,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采购使用量应不低于中选产品的协议采购量。协议量完成后,鼓励医疗机构继续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五)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在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的前提下可继续采购使用质量和疗效有保证的集采范围内未中选产品。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集采范围内的未中选产品需要通过“阳光采购平台”进行备案采购,医疗机构可通过“医疗器械资证系统”下载填写《脊柱类医用耗材备案采购申请表》(由院长和党组织书记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按流程进行线上备案采购申请,市药事所将定期对外公布各医疗机构备案采购情况,并进行重点监管。

(六)医疗机构在使用中选产品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使用的部件组成实际使用产品系统,按部件的中选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采购,并记入协议采购量。其中,钉棒(板)系统未使用钉棒(板)部件的,不记入协议采购量;部件齐全的钉棒(板)系统如同时使用本系统内钉棒(板)部件和非本系统内的其他主要部件,不记入协议采购量;部件不齐全的钉棒(板)系统如同时使用本系统内钉棒(板)部件和本企业不具备的其他企业的主要部件,使用的钉棒(板)系统记入协议采购量。

(七)医疗机构在采购中选产品系统时,可根据临床自主选择是否需要伴随服务,伴随服务费用使用伴随服务代码(Q04000001)进行上传。医疗机构选择“不含伴随服务”的,不得再要求中选企业提供伴随服务。

二、加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采购管理

(一)医疗机构在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三个月后可通过阳光采购平台查询模块对中选产品采购进度进行查询。必要时市药事所将对进度执行情况不理想的医疗机构进行提示或约谈。

(二)医疗机构应通过“阳光采购平台”采购中选及其他脊柱类产品,及时验收确认产品发票、向终端供货企业支付货款,回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使用耗材之日起的次月底。“阳光采购平台”将依据已验收确认的发票信息统计中选产品的采购量比例。

三、其他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文件,以及签订的购销协议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在采购和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产品的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四、本通知自2023年6月5日起生效执行。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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