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非主供或备供本市的第一至七批国家组织集采中选药品价格主动规范的工作提示各相关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通报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监测结果促进区域间价格公平均衡的函》(医保办函〔2024〕74号)相关要求,现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非主供或备供本市的第一至七批国家组织集采中选药品挂网价格应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本市已接续执行的药品参照本市接续中选价)。 二、生产企业可于2024年9月26日-9月29日17:00时前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药品-药品集采-企业主动规范集采范围内药品价格”模块主动调整价格。逾期未确认或放弃调整的则按要求开展价格风险警示,必要时采取信用评级等措施。 附件:涉及药品信息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4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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