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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本市医保药品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医保价采〔2019〕93号

  发布日期:2019-12-10  【字体: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配合推进和深化本市医改工作,本市开展了部分医保药品带量采购试点工作。为保证带量采购效果能够惠及患者,现将带量采购品种采购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采购和使用问题

  (一)本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院基本用药品种数量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与合理使用。原先未采购中选企业品种,但已经采购同品种其他企业的,应当简化和加快采购流程。医疗机构应当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阳光平台”)从中选企业指定的药品经营或配送企业采购中选品种,并按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使用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同期水平。

  (二)本市历次带量采购品种范围内的未中选药品:①属于本市第一、二批带量采购试点的,医疗机构仅可采购中选药品,如未中选药品自愿调价到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以下的,在本市范围内可按照调整后的价格销售;②其他带量采购药品,未中选药品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药品的前提下继续采购,但数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带量采购品种范围内,主要适用于儿童的原本市中标药品,允许按照原中标结果执行,使用量不受上述限制。

  (三)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的作用,加强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进一步强化合理用药考核。严格落实按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中选药品;与中选品种具有相同或相当活性成分(特别是化学结构类似),以及同等治疗效果(包括复方制剂),临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应当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准备,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并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

  二、关于货款支付问题

  (一)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简称“市药事所”)代表医疗机构与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及其指定的药品经营(或配送)企业签订三方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并按照购销合同从本市药品采购专户垫付带量采购货款。

  (二)医疗机构应当按月根据带量采购药品对账单支付货款,回款时间不得超过30天。带量采购药品对账单由市药事所通过邮局按月发放至医疗机构。

  (三)带量采购中选企业指定的药品经营(或配送)企业应当通过阳光平台向医疗机构供应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并单独出具发票。同时按照购销合同约定,设立医保药品带量采购专用账户,在收到医疗机构汇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返还原先市药品采购专户垫付的等额资金。

  三、关于质量监管问题

  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均通过了严格的质量综合评审,其质量均处于同品种中较高水平。为保证中选前后质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本市建立严格的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质量监管机制。本市药品监管部门将持续跟踪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质量,增加抽检频次,采用近红外光谱建模跟踪初筛等监测方法。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取消中标资格,并列入“违规名单”。

  四、关于监督执行问题

  (一)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纳入本市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和医保费用考核范围。

  (二)市药事所将通过阳光平台公示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品种的比例和排名,接受社会监督。

  (三)市医保部门对不能正常完成采购量的医院,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费用额度,对处方用量下降明显的医生,加强医师约谈。

  (四)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参考药品采购第三方评价系统(http://evaluation.smpaa.cn/)公开的同品种不同企业产品的评价指标,鼓励采购和使用性价比最高的带量采购中选药品。

  (五)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参照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销售带量采购中选药品。

  五、其他相关问题

本通知自202011日起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
11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