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中药饮片纳入“阳光采购”的通知沪药事(2016)41号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本市医改要求,积极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范中药饮片流通秩序,建立健全本市中药饮片供应保障体系,加强中药饮片采购全过程的综合监管,现就中药饮片纳入“阳光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所有公立医院和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采购使用的全部中药饮片(含中药饮片协定处方、配方颗粒)均纳入上海市医药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阳光平台”)阳光采购,统一管理。 二、信息维护 市医保部门委托上海中药行业协会负责维护中药饮片基础信息,并根据中药材行情变动情况对中药饮片参考采购价信息进行动态维护。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负责维护中药饮片采购配送信息、“阳光平台”统编代码维护发布以及中药饮片在“阳光平台”线上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维护中药饮片医保支付信息等工作。 从6月15日起,相关企业及医药机构应从上海中药行业协会网站(网址www.stcma.cn)“中药饮片信息变动申报”模块进行在线申报,具体操作方法将通过上海中药行业协会网站适时发布。原申报渠道不再保留。 三、采购销售 医药机构按照不高于阳光平台公布的参考采购价购入中药饮片,并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加成政策。在阳光平台未发布参考零售价前,中药饮片继续执行现行价格。 四、系统改造 医药机构、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照本通知规定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对自身管理信息系统(指HIS、中药库房管理模块、ERP等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对接接口改造或系统建设(指无自身管理信息系统的医药机构、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实现中药饮片采购、单据和账务处理、出入库管理等与阳光平台形成自动化互联,并依照统一发布的中药饮片统编代码信息进行本地系统维护。鼓励医药机构以电子处方上传方式,支持自动化外配、代煎等业务模式。 五、其他事项 ㈠ 为确保中药饮片纳入阳光平台工作平稳启动和顺利运行,在实施时间上采用分步推进的做法: 2016年3月起,龙华、曙光、十院、市中西医结合、普陀区中心医院等试点医院实施中药饮片 “阳光采购”; 2016年6月起,本市所有医药机构实施中药饮片“阳光采购”。 ㈡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实现中药饮片“阳光采购”与药品“阳光采购”同步进行(《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中药饮片零售药店接口规范》另行发布)。 ㈢与本通知相关的附件《上海市医疗保险暨医药采购市全量统编中药饮片及其规则字典库使用说明(1.0.0.0)》、《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中药饮片医疗机构接口规范(第一版1.02)》、《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中药饮片药品供货配送药企接口规范(第一版1.01)》可从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www.smpaa.cn)下载。 ㈣本通知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负责解释。 ㈤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上海市医保事业管理中心 2016年6月7日 |
